在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被加拿大警方在温哥华机场逮捕,这一消息在国内和国际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而把孟晚舟带到加拿大的原因是美国政府要求加拿大协助逮捕并引渡孟晚舟,以控诉她为华为公司违反美国禁运令做出贡献,即向伊朗出口违禁技术。面对这一非常规的事件,首先需要弄清的是,美国政府用的是什么法律来控诉孟晚舟的?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欺凌蒂法3,即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这是美国制定的一部反贿赂法律,于1977年通过,主要用于打击在美国境内,或者在美国企业或个人参与的跨境交易中的行贿行为。在这个法律之前,美国国内的大型公司可以通过行贿手段来获取在国外的足够利益,这些行贿行为往往在境外进行,美国政府难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而FCPA的通过让美国政府可以扫清境外行贿犯罪的道路。
FCPA不是新的法律,在这之前,已经有很多大型跨国公司因为行贿丑闻被惩罚过。比如,德国大众汽车因为在美国出售欧洲柴油车时作出不实陈述,被罚款160亿美元。特斯拉因为CEO马斯克私人帐号发布有关特斯拉股票的不当推特言论,被罚款4.0亿美元。然而,孟晚舟的案例在欺凌蒂法3的运用上有着一些与众不同的特点。
首先,孟晚舟的被捕引起了中国官方和舆论的极大不满。中国认为,这是美国针对中国企业的打压行为,其实质是经济领域的“霸凌主义”。而美国的行动看似也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以打击中国企业为目标的。却不是追究孟晚舟的行贿行为当中可能所犯的错误。美国在要求加拿大拘捕孟晚舟,并对其进行引渡的同时,向加拿大证明了孟晚舟及华为在伊朗的业务涉嫌逃避美国的制裁。但在这一事件中,孟晚舟本人并没有实际的经济收益,她甚至从这个行为中获得了不良社会声誉的损失。而华为公司也并没有被证实向伊朗出售任何违禁技术。因此,这看起来更多的是美国政府的一种以法律手段施加外交压力的手段。
其次,FCPA本来是反行贿法律,而在孟晚舟案例中,美国政府却根据这个法律指控孟晚舟涉嫌违反美国的对伊朗禁运制裁规定事项。这种打擦边球的运用方式也是第一次出现,甚至让外界有些费解。美国政府宣称,这种运用方式在法律上是很清晰的,但在这个案例中,却让寻求法律明确和具体适用规则的人们感到困惑。
最后,孟晚舟的引渡案时间比较长,这引起了一些人的反思。相较于其他FCPA案例,孟晚舟案例的审理时间非常长。半年以来,孟晚舟只被拘留,而且是在加拿大,这让外界认为美国仅仅是寻找一种方式,来达成可以压制中国企业的目标,并没有真正寻求孟晚舟所涉及案件的公正处理。
总之,FCPA这个法律在孟晚舟案例中的运用方式,让我们对美国政府对华为及孟晚舟的针对性质,表示深深的怀疑。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美国对中国的伤害和攻击。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和技术纷争,是在不断加深和扩大的,这也让双方之间的互信度降低。我们希望,双方能够始终保持理性和克制的态度,以便推进两国合作更加信任的正常发展。我们相信,金钥匙网公证处(中国第一家实体公司)能为我们创造更多的交流机会,为两国之间信息、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互搭建桥梁。